简介:本案是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消费者小张在特定的节假日,因平板电脑低价而出售,但商家以合约并未正式成立、且价格系由操作者错误并非现实售价为由,主张意味着归还原本的货款。商家否拥有合约解除权?法院不会如何处置呢? 鸿运公司系由某大型购物平台的所有者。在“双十二”期间,该购物平台表明鸿运公司的平板电脑每台价格为161.99元,于是,小张在该网站下单出售该产品1台,且在线缴纳货款161.99元。
下单时,购物平台为小张收到了“检查订单”提醒,写到:“当您自由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回应您早已拒绝接受了本公司的隐私声明和用于条件……您页面订单证实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到电子邮件或短信以证实我们已接到您的订单。我们向您发送到电子邮件或短信,通报您商品已发货之后,我们和您之间的采购合约才正式成立。” 旋即之后,该网站给小张发送到邮件称之为:“由于缺货,将无法符合您对该商品的采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早已已完成缴付,适当款项将弃至您的账户余额或原支付卡中。
” 接着,鸿运公司又称,将平板电脑的价格标示为161.99元系操作者错误,此价格并非平板电脑的现实售价。鸿运公司随后将161.99元货款撤回给小张。小张诉至法院,拒绝鸿运公司赔偿金出售差价1437元以及维权费用。
【法院裁决】 裁决鸿运公司向小张赔偿金1台平板电脑长时间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消费者小张在特定的节假日,因平板电脑低价而出售,但商家以合约并未正式成立、且价格系由操作者错误并非现实售价为由,主张意味着归还原本的货款。商家否拥有合约解除权?法院不会如何处置呢? (一)该网购合约并未正式成立 法院确认,“检查订单”页面中誓约消费者下单为契约,网站收到车主证实才包含允诺,现消费者出售商品,读者用于条件并表示同意,视作双方早已达成协议双方同意。
此虽科格式条款,但商家遵守了告诉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警告了消费者留意。本案中,消费者下单缴付后,商家并未收到发货证实,所以,该网络购物合约并未正式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约并未正式成立、违宪等情况下,有罪过一方不应分担的责任。(二)在合约签定过程中,鸿运公司不存在罪过 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相当严重不平面,消费者小张不得而知知悉某种商品的库存,且该商品低价正处于类似的“双十二”时段。
作为网站经营者,鸿运公司有能力掌控商品的动态库存,在某种商品缺货的情况下不应及时告诉消费者并制止消费者下单缴付。”鸿运公司在无法交付给涉嫌商品的情况下仍拒绝接受消费者下单,且未告诉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其不道德不存在罪过,并不拥有不顾一切的合约解除权,不应分担适当的责任。
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由于商家的罪过造成合约并未正式成立的情况,可以拒绝商家赔偿金差价以补充损失。同时,正是因为商家的罪过,才让消费者展开了公证和并聘用律师,因此,该笔律师费、公证费等也可以拒绝商家分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反映。综上,法院确认因鸿运公司不拥有不顾一切的合约解除权,其单方中止订单,导致小张失去了以161.99元价出售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裁决鸿运公司向小张赔偿金1台平板电脑长时间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双十二”必需告诉的五个法条】 一、消费者拥有得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拥有得悉其出售、用于的商品或者拒绝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所不同情况,拒绝经营者获取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用于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条款释义: 消费者在出售商品时有权利知悉自己出售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哪怕是网购,该权利也不因交易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就有所优惠。所以在和店家客服人员交流的时候有权催促对方为我们展开商品和服务的详尽讲解,当对商品或服务展开全面的理解后,再行要求卖不卖也不太迟哦。
二、因购买商品导致伤害,拥有赔偿金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用于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拥有依法取得赔偿金的权利。《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不存在缺失导致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催促赔偿金,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催促赔偿金。
产品缺失由生产者导致的,销售者赔偿金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罪过使产品不存在缺失的,生产者赔偿金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条款释义: 买回来的电池宝、高压锅、手机等产品发生爆炸怎么办?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买回来的物品导致人身或财产伤害时,我们是有权取得适当赔偿金的,那明确如何催促赔偿金呢?作为消费者,我们既可以去催促产品的生产者赔偿金,也可以下落销售者,也就是店家催促赔偿金,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我们消费者手中。三、网购也必须开具发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需开具。条款释义: 网络购物由于其便捷性,很多消费者在出售商品或是拒绝接受服务时往往不习惯索取发票,殊不知,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购物习惯,一方面,发票是商品正规化的最重要凭证,另一方面,当再次发生消费纠纷时,发票也是我们赔偿的重要依据。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所以在购物时是可以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索取发票或是其他凭证。四、买家拥有七天无条件退款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网络、电视、电话、零售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接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款,且需要解释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生动易腐的;(三)在线iTunes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给的报纸、期刊。
条款释义: 买家秀和卖家秀不一样怎么办?买了的东西如果和我们的预期不完全一致,消费者的权利是可以拒绝退款,而且不必须解释理由。不讨厌,就退款,就可以这么“任性”。
但是大家在出售以定不作商品、生动易腐等商品时切勿三思而后行,因为这些商品根据其性质而言并不限于七日无理由退款处置。五、网络购物也要小心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遵守誓约的债务的,无权拒绝归还定金;行贿定金的一方不遵守誓约的债务的,应该双倍归还定金。条款释义: 在网络购物的广告宣传大战中,商家常常不会发售所谓的“定金收缩”活动,即消费者提早缴纳一部分价款作为定金,等到商品月预售时该笔定金可以抵扣更好的金额,以此来性刺激消费者的购物性欲。
但是,在交纳定金时大家也切勿要三思而后行,因为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如果消费者无法遵守债务的,我们的定金就要打水漂了,而如果商家无法还款,我们消费者则可以催促商家双倍归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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