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再婚时,一方隐蔽、移往、卖掉、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企图强占另一方财产的,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蔽、移往、卖掉、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无分。那么多次所取回头名下存款后诉再婚,否为移往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
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黄某和吴某因感情不和再婚,双方诉至法院后拒绝依法拆分共同财产。经查,双方于2003年2月2日注册成婚,婚后长期独自打零工,家中未购买房产及其他贵重财产。
在联合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商定吴某的工资(月收益2000元)收益作为日常家庭支出,黄某的收益(月收益5000元)则作为家庭储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明确提出财产挽救,法院经过求证,黄某名下的多个帐户上仅有尚存36.96元,但从2008年9月止2009年4月,黄某曾先后从多家银行明确提出存款总计28.2万元。在庭审中,法院要示黄某解释这笔钱的下落,黄某称之为这些款项都已用作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早已不不存在了。
【法院裁决】 原告黄某不存在移往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道德。原告黄某在双方再婚前期,多次所取回头名下存款总计28.2万元,相提并论该笔钱款皆已用作家庭联合生活。然而,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八个月内花费28.2万元(再加被告1.6万元收益,合计为29.8万元),似乎相符常理,且原告又无法获取其他证据证明钱款的合理倾向,因此不应确认原告不存在移往、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道德。
【小编解析】 原告黄某否不存在移往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道德? 第一种意见指出:原告黄某不不存在移往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道德。原告黄某2009年8月份控告再婚,但从2008年9月之后开始并多次萃取存款,而不是在再婚期间萃取的,无法确认为移往夫妻共同财产,况且所托存款全部用作平时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因生活支出繁复性,故无法递交证据不予证实及证实明确金额。第二种意见指出,原告黄某不存在移往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道德。
原告黄某在双方再婚前期,多次所取回头名下存款总计28.2万元,相提并论该笔钱款皆已用作家庭联合生活。然而,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八个月内花费28.2万元(再加被告1.6万元收益,合计为29.8万元),似乎相符常理,且原告又无法获取其他证据证明钱款的合理倾向,因此不应确认原告不存在移往、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道德。
笔者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在控告再婚前八个月,多次萃取银行存款合计28.2万元,等到存款已基本明确提出后,欲向法院控告再婚,显而易见原告是有计划有蓄谋的移往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原告萃取28.2万元存款后,声称该笔钱款用作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早已全部赚到了。
但是从常理角度谈,一个家庭在无购买汽车、房产等根本性开支的情况下,八个月花费28.2万元,另再加被告八个月的收益1.6万余元,合计29.8万元,似乎是不长时间的,因此可确认被告不存在移往、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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