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这样的检验结果,李某上告,又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人新的技术鉴定,今年4月7日江苏省医学会做出保持结论。为确保合法权益,李某控告至法院拒绝卫生院分担她的医疗费、酬劳、交通费等涉及费用18.2万元。
法院指出,原告李某因第三胎分娩5个月到被告某卫生院,双方不应构成医疗服务合约关系。被告某卫生院不应按照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与常规,对患者展开严肃医疗。被告某卫生院给患者李某行中期胎儿引产,在胎娩出后,胎盘娩出艰难时行人工挤压胎盘法术,操作者手法失当,致原告李某,放生产后大出血,与患者的人身伤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某卫生院对患者李某因原因临床未知,处置不出大力,减轻了李某的产后发炎,并造成与次全子宫手术,被告某卫生院负起一定的责任;本病例的全部过程以及双方的原因大小,对淮安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院不予接纳,不应确认本病例归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分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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